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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音乐学院选修课管理办法(修订稿)

发布时间:2012-01-10 00:00:00作者:来源:浏览次数:

第一章? 关于教师开设选修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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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 第一条? 为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,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,学院鼓励教师挖掘潜力,发挥业务专长,加强学术研究,进行创造性教学活动,开设涵盖各个知识层面的选修课供学生修读。
??? 第二条? 为便于学生选修和教务科排课,选修课教学周期一般为一个学期,每周授课2学时。个别教学周期为一学年的选修课须分级讲授,第一学期为Ⅰ级,第二学期Ⅱ级,每一级应有相应的课程名称,教学周期超过一学年的选修课不宜开设。有些选修课也可以只讲授半个学期(8-10个教学周)。提倡开设专题系列讲座课,即由一名教师牵头主讲,并组织其他有关教师参加,轮流讲授。
??? 第三条? 为拓宽学生专业口径,提高办学效益,鼓励学生按照我院《关于攻读与辅修第二专业、方向、乐器(或主科)的管理规定》跨专业(方向)选修其它教学单位的专业及专业基础课。跨专业(方向)选课,集体课一般不另外安排授课时间,个别课和小组课由开课单位按有关规定作出安排。
??? 第四条? 教师开设新的集体选修课程,需填写《开设选修课申报表》,同时附上该课程的教学大纲、课程简介、使用教材和结业考试标准化试卷,经教师所在教研室和系领导签署意见后,提交教务处组织专家审定。教师开设新的个别课选修课程,需填写《开设选修课申报表》,同时附上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和课程简介,提交教务处组织专家审定。
??? 第五条? 为保证教学质量,提高办学效益,教学计划内选修集体课选修人数原则上需达到30人方可开课,教学计划外选修集体课达到15人方可开课。
第二章? 关于学生选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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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 第六条? 选修课是我院教学计划的重要内容,学生在毕业前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学分。
??? 第七条? 人才培养方案内任意选修课实行限额申报,学校对不同专业或专业方向所规定的任意选修课学分数量(即为学分额),学生在选课时,应根据本专业(方向)《人才培养方案》中的选修学分要求,并结合自己本学期已有必修、限选课程安排,慎重、合理选择任意选修课程,现暂定每学期每学生限选3-5门任意选修课程。
??? 第八条? 学生选修某门课程,考试合格,可获得相应的学分。学生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,而该学生学分额尚有剩余的,可用剩余学分额选修其他计划内任意选修课程,但剩余选修学分额不能转让他人。
??? 任意选修课学分计算方法如下:
考试成绩
0—59
60—69
70—79
80—84
85—89
90—94
95—100
所获学分
0
2
2.1
2.2
2.3
2.4
2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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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? 第九条? 若因学生本人原因中途停止修读该课程或课程考试不合格,则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。
??? 第十条? 学生在完成本专业或专业方向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学分的同时,学有余力,根据个人发展定位选修其他专业或专业方向的必修课程、教学计划外选修课程,则按照我院《关于攻读与辅修第二专业、方向、乐器(或主科)及选修教学计划外课程的管理规定(修订稿)》(武音院字〔2010〕59号)办理相关手续。
??? 第十一条? 教学计划内选修课一年级学生不选修,应届毕业生应于毕业学期之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学分。
??? 第十二条? 教学计划外选修课程对所有学有余力的在校普通本科生开设,并不受学分额限制。
??? 第十四条?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,原《武汉音乐学院选修课管理办法》(武音教字〔2004〕27号)文件即时废止。
??? 第十五条?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